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欢迎阅读了解。
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与程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